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详细内容
中央要求研究解决重症精神病患者刑事司法问题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作者:法制日报 张佳华 张晨华

      3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协办的“司法精神病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研讨会围绕精神病鉴定问题主要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与宏观改革思路”、“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与鉴定人”、“精神病鉴定的实务问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及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制度”、“精神病刑事立法的展望”六个单元进行讨论。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居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与改善,精神健康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一亿人以上。在刑事司法领域,精神病鉴定及其涉及到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最为重要、最为复杂的事由。公安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精神障碍者引发的刑事案件已达万起以上,并逐年递增。

  近年来频发的精神障碍者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多起个案凸显了我国刑事法制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与机制,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也引起诸多质疑。例如,邱兴华案、杨佳案、福建南平案等热点案件就折射出许多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在陈卫东教授的带领下,成立了“司法精神病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研究”项目组进行实证调研,并发布了《司法精神病现状综述与调研报告》。

 

司法精神病问题研究应精细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精神病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的担当、司法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加以探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指出,在过去,司法精神病问题没有那么突出,但是近几年,邱兴华案件、北京大兴灭门案件,福建南平案件等使精神病鉴定问题不可回避地摆在了我们前面,然而,我们现行的相关立法却很缺乏。

  正在进行的刑诉法修改的讨论稿上已经明确要建立司法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如何认定被追诉人是否有精神病,涉及到是否需要启动精神病鉴定、法官对精神病鉴定的认识、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评价标准等诸多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多年来,我们一直进行的司法改革研究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研究的问题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精细,对精神病鉴定问题的研究就是对此一种体现,这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必然。

  关于司法精神病问题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陈卫东教授提出了五点主张:第一,我国未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模式选择;第二,我国未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具体程序构建;第三,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是否要在中国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和专家陪审制;第四,司法精神病重复鉴定的标准如何界定;第五,我国未来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和具体制度构建。

 

精神病鉴定的有关实务问题


  司法精神病刑事立法与实务改革问题是我国现实上已经出现,但是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及学者的研究滞后的新问题和尖锐问题。对此,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教授认为,现在的精神病鉴定至少有如下问题:第一,精神病鉴定的立法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其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有可能作为专门的程序列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精神病鉴定,如何进行强制性医疗?强制医疗是一种剥夺了人身自由的行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凡是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必须有正式的立法,不能仅仅以行政部门的条例和规章来规范。涉及人身权利的问题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抑或是分散在其他法典当中,选择何种立法模式?这是关于立法的完善问题;第二,精神病鉴定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精神病鉴定对象界定、鉴定程序、鉴定机构的设定等问题;第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问题。从保障人权和诉讼权利方面来看,至少可以允许当事人自行鉴定,可以规定当事人的自行鉴定在效力上不同于官方委托的精神病鉴定,但是可以作为审判的参考;第四,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标准问题。精神病鉴定的标准应当同客观行为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

  中华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在司法过程中,被追诉人精神病鉴定被拒绝的情况比较多。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及对精神病人的处置问题涉及到病人权利保障和人道主义的保障。具体来说,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上,我们国家亟需的是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问题,这个启动权是控辩双方的启动权,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启动权问题,控辩双方都有启动权是非常重要的,与启动权相连接的是认定权问题,法官对司法鉴定如何认定是另一个重要问题。

 

精神病刑事立法的展望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认为,司法鉴定跨越法律界和科学界,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该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司法精神病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刑事司法问题。从信访角度来看,还有很多信访者“被精神病”,这就进一步引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何保障正常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如何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召开关于司法精神病问题的研讨会,显得尤其重要。尤其是出台多年的现行精神病相关法律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精神病司法制度的问题,包括精神病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和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指出,这其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何完善精神病鉴定的立法;第二,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第三,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目前,精神病案件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医学、法律等多个学科知识的交汇,处理起来非常复杂,这对于我们设置相应的程序和认定责任都增加了难度。

  陈国庆进一步谈到,对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的研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研究和设置科学合理的精神病鉴定程序,有利于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以及司法机关权力合理行使;第二,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精神病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第三,刑事诉讼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召开这样的研讨会有利于推动相关的法律研究和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王洪祥认为,精神病以及司法精神病鉴定和刑事责任的处置是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的问题,研究司法精神病的刑事立法,完善这方面的体制机制和程序对于加强完善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构科学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有重要的意义。该课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十分复杂,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长期深入的研究,完善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陈卫东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以高度的责任感,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研究成果涉及精神病、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和管理的方方面面,该研究成果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实践和立法的参考价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教授指出,司法精神病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涉及这个问题,但是法学界对此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近年来,社会竞争压力比较大,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越来越多,一些重症精神病患者由于管理不当有可能因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后果很严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强制医疗的规范不健全,例如,对何时为强制医疗的必要时候是没有规定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出台了强制医疗条例,但是,我国目前仍缺乏全国性的强制医疗法律。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强制医疗程序应当有所体现,涉及精神病鉴定的规定应当得到加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索华认为,精神病患者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精神病患者犯罪以及由此引发的精神病鉴定医学、法学、伦理更是当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的。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立法和实务改革的关注和研究,是我国司法机关破解精神病鉴定和精神病处置等一系列刑事诉讼难题解决的有效途径,是司法机关保障人权、注重人文关怀的体现,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有力诠释。加强精神病鉴定立法完善和实务改革,是我国人权保护,也是不断完善刑事立法的必经之路。